Premier保障計劃
訂約各方
條款及細則
1. 覆蓋範圍
2. 購買PREMIER保障計劃的條件
3. 本計劃不包括的工作項目
4. 零件
5. 取消
6. 責任限制
7. 授權
8. 轉讓
9. 保管費
10. 汽車的變賣
11. 無人收領貨品處置條例
12. 稅務
13.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14. 個人資料保障及私隱政策
15. 其他
訂約各方
1. | 仁孚行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和聯營公司(統稱「仁孚」) |
2. | 顧客及其所有權繼承人和受讓人(統稱「顧客」) |
(訂約各方單獨稱為「一方」,合稱「雙方」) |
條款及細則
1. 覆蓋範圍
1.1 | PREMIER保障計劃(「本計劃」)乃仁孚因應平治(「製造商」)向仁孚不時作出的指示及建議而提供的一項固定價格之保障計劃。本計劃適用於閣下於本條款內所指定之在香港境內的平治汽車(「汽車」),並由仁孚按附表一所指明的時間及收費(「該收費」)提供有關服務。本計劃須受本條款及細則( 「條款及細則」)約束。 |
1.2 | 本計劃為仁孚出售的汽車所有與機械系統及電子系統故障有關的零件和維修人工費用提供保障。本計劃的保障目的基於汽車零件的故障是突發及不可預測的,因任何永久性的機械或電子元件缺陷(磨損及損耗、正常老化或疏忽以外的原因)而導致其功能突然停止運作, 需要即時修理或更換組件才能恢復正常運作。 |
1.3 | 本計劃項下的所有維修及有關工作須由仁孚任何一間維修中心進行,並須按照製造商不時向仁孚提供的指引及建議進行。 |
1.4 | 本計劃項下的所有索償均須經由仁孚進行汽車檢查。如索償不成功,檢查費用將由顧客承擔。 |
2.1 | 汽車必須已於每十二(12)個月或行車每達12,000公里後(以先達者為準)送到信譽良好的維修中心進行檢修。如定期檢修間隔超過十二(12)個月者,本計劃即告無效。仁孚建議車主應將汽車送至仁孚任何一間維修中心進行該等定期檢修,其為香港獨家獲平治特許經營權的維修中心。 |
2.2 | 除非本計劃內另有說明,否則車主須始終按照製造商的操作指引、性能限制及車主手冊所載的程序正確使用、保養和操作汽車。 |
2.3 | 本計劃不只適用於原本購買者,亦適用於在整個PREMIER保障計劃保用期內任何時間接手該汽車的任何合法車主。 |
2.4 | 該汽車不可作商業用途。 |
2.5 | 由新車首次登記日期起計的二十四(24)個月內,該汽車不可累積超過75,000公里的行車里數。 |
2.6 | 於PREMIER保障計劃保用期內,汽車的每年行駛里數不可超過30,000公里。 |
3.1 | 預防性程序及召回費用
因開設預防性維修程序或製造商召回汽車或其任何零件所產生的費用,以及改裝、加裝、升級改進或大修的費用。 |
3.2 | 間接損失
任何一方均無須為汽車無法使用或任何其他間接損失、延誤或滯留的處罰,或與性能表現或效能有關的保證,或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負責。 |
3.3 | 工具的應用及外界因素導致的損毀
任何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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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磨損及損耗
因汽車的正常磨損或損耗或任何汽車元件,或由於工作強度、磨損、侵蝕或腐蝕導致其退化或運作性能下降,而非因物料的缺陷造成的損失或損壞時所產生的維修費用。 |
3.5 | 之前的修理
因任何未完成、無效或不當的修理而引致的任何損失。 |
3.6 | 重複故障
任何經由非平治認證的維修中心進行並因其技術不足而引致的故障。 |
3.7 | 運輸
如遇到索償,將汽車運送至維修車房的費用,例如任何拖車費,均不包括在內。 |
3.8 | 製造商規格
任何因竄改或修改製造商規格,或安裝其他製造商生產的汽車零件而引致的損失或損壞。 |
3.9 | 蓄意行為
任何由以下原因引致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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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維修及保養
本計劃覆蓋範圍並不抱括汽車未有按照製造商的指示,於十二(12)個月內到信譽良好的維修中心進行合理保養而出現的任何故障。建議將汽車送到任何一間平治特許維修中心進行定期保養(服務A - 基本維修保養服務及/或服務B - 大規模維修保養服務)。仁孚保留要求任何形式的維修保養紀錄作申索賠償用途之權利。 |
3.11 | 領土
任何由購買當日起離開中國領土、澳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超過六十(60)天之汽車。 |
3.12 | 商業用途(不包括汽車)
任何作商業用途及警車之汽車,出售予公司供員工使用之汽車除外。 |
3.13 | 不包括的工作項目
車身、油漆、車身飾件、玻璃、後鏡、車廂飾件、燈殼及燈泡、電池、輪圈及輪胎、引擎機油、變速箱油、後橋差速器油、煞車油、引擎冷卻液、過濾器;正常的磨損及損耗 / 維修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引擎支架、變速箱支架、插頭、導線、電熱塞、制動器和離合器片、水撥、線束;除非根據製造商的建議需要更改。 |
本人確認本人已閱讀、明瞭並茲接受及同意受第3條條款及細則的約束。 |
4.1 | 所有為執行本計劃內工作項目所需的零件,均受供應情況所限制。 |
4.2 | 仁孚無須因零件或設備供應不足或供應中斷引致之任何延誤或損失而負責。 |
5.1 | 本計劃不可退款。 |
6.1 | 仁孚當盡力確保對汽車的所有工作是按照最高可行標準進行,但在任何情形下,仁孚無須向顧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任何因仁孚或其僱員的的任何疏忽行為或錯失而引起的索償(因仁孚疏忽或過失導致死亡或人身的傷害除外)。 |
6.2 | 仁孚無須負責:因運輸短缺、罷工、物料或燃料供應不足;因遵守任何政府機關的法例、規令、法令、規例、規定或指示;因製造商不時向仁孚發出的製造商規格指示及建議的更改通知;因自然災害包括火災、水災、山泥傾瀉或風暴;因動亂、恐怖主義活動或任何涉及外交主權國的事件包括戰爭;或因任何其他不論性質是否與上述事宜類同、非仁孚所能控制的事項或情況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 |
6.3 | 仁孚無須負責任何因顧客未通知仁孚有關維修或保養的需要而引致的損失或損害。 |
6.4 | 不論如何導致,仁孚無須負責任何汽車或車內留下或附設的物品或財產(不論屬於顧客與否)的損失或損壞。 |
6.5 | 仁孚的責任僅限於按本計劃對汽車進行維修保養工作,不得超出汽車在購買當日的原本價格,不論是否由單一事件或多個事件引起一個或多個索償理由的單項索償或所有索償總額。 |
7.1 | 根據本計劃完成的任何或所有保養、維修或更換工作,可由仁孚的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進行,顧客特此給予有關授權。 |
7.2 | 不論顧客是否汽車的車主,本計劃上顧客的簽署均應被視為已妥善授權仁孚為該汽車進行本計劃所述的所有檢查、保養或維修工作,包括道路測試。 |
7.3 | 仁孚持有駕駛執照的司機茲獲授權為所有有關或合理附帶目的所進行的檢查、保養、維修、測試、保管、取車、交車及執行本計劃下任何工作而駕駛該汽車; 所有該等駕駛的風險須由顧客獨自承擔。 |
7.4 | 任何宣稱本計劃上代表顧客的司機或其他代理人,將被仁孚視為顧客的正式授權代理人,除非仁孚已收到相反的書面通知。 |
8.1 | 仁孚可在任何時間轉讓其在本計劃下的權利和義務而無須徵求顧客的同意。仁孚全權酌情決定顧客只能在以下情況下轉讓其在本計劃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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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顧客的任何該等轉讓在轉讓本計劃之前,該汽車必須經仁孚其中一間維修中心進行檢查,並且此檢查結果須令仁孚滿意。 |
9.1 | 在汽車任何檢查、保養或維修工作完成並經仁孚口頭、電話或書面通知顧客或其代理人之日起計的三(3)天以後,仁孚即可按其通行的標準收費率收取汽車保管費。 |
10.1 | 如顧客未能於仁孚發出發票後的四(4)個月內繳付本計劃項下有關該汽車之任何費用(即由第3條條款所產生但不包括本計劃內的費用),仁孚可向顧客發出十四(14)天通知表明有意出售或處置該汽車。 |
10.2 | 如顧客在該十四(14)天期限內仍未向仁孚繳付該款項,該汽車及其附屬配件和內載物品將自動轉移至仁孚(仁孚無須再發出任何通知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仁孚在該十四(14)天期屆滿後,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各種方式,不論是公開投標、私人投標、拍賣或其他方式,出售或處置該汽車及其附屬配件和內載物品,從售賣所得的收益或從顧客或車主及/或汽車其他使用者討回尚欠仁孚的任何債項,以及因該等出售或處置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和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在任何期間至汽車被出售或處置當日的保管費仍應按本計劃規定繼續累算及支付。 |
10.3 | 顧客戶茲不可撤銷地授權仁孚作為顧客的代理人,簽署仁孚認為有需要或合適的所有該等文件及採取所有該等行動,將仁孚或仁孚可向其售出汽車及其附屬配件與內載物品的第三方登記成為該汽車及其附屬配件與內載物品的擁有人,以及完成仁孚或任何第三方對其的所有權。 |
10.4 | 客戶茲不可撤銷地同意,一經要求,便立即追認仁孚依據本條款授予的權力而作出的所有事情,並彌償仁孚因仁孚依據或聲稱依據本條款授予的權力簽署任何文件或採取任何行動而引致的一切費用、開支或損失。 |
10.5 | 顧客茲向仁孚保證,顧客是汽車及其附屬配件和內載物品的唯一登記及實益擁有人。 |
10.6 | 仁孚根據第10.3條條款出售汽車所得的收益超越顧客按本計劃尚欠仁孚的款額(若有)的剩餘金額,應於汽車變賣之日起計的三十(30)天內退回予顧客戶,但如仁孚在此之前已知悉第三方對汽車及其附屬配件和內載物品有優先擁有權,則仁孚有權繼續持有該剩餘金額,直至顧客能滿足仁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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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在行使本計劃的變賣權時,仁孚不應被視為以受託人身份行事,亦無任何責任為汽車及其附屬配件和內載物品取得最佳或合理價錢(視乎情況而定)。 |
11.1 | 在不損害第10條條款賦予仁孚的權利的前提下,仁孚有權在以掛號信通知顧客取回汽車之日起計的十二(12)個月過後,將該汽車、其附屬配件及內載物品變賣,但此等變賣受香港法例第294章《無人收領貨品處置條例》的條文或其當時賦予仁孚該變賣權的任何法例、條文修改或重新制定所規限。 |
12.1 | 顧客須獨力承擔所有本計劃項下有關的款項費用、服務及其他事項的稅費。不論該類稅費是否可在本計劃簽署之前、當日或之後支付,附表一所列之稅費均須由顧客在本計劃簽署當日或之前支付。 |
13.1 | 非本協議任何一方的人士不得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623章)行使或享有本計劃任何條款的權益。 |
14.1 | 本計劃沿用仁孚的私隱政策 (https://www.zungfu.com/tc/privacy-statement.html) 。 |
14.2 | 顧客明瞭應仁孚依本計劃不時要求提供的資料乃屬自願性質,若不予提供上述資料,仁孚將無法與顧客訂立本計劃,或根據本計劃向顧客履行或提供相關維修服務。 |
14.3 | 顧客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定義見不時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可由 仁孚用於本計劃要求的用途以及直接相關的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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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仁孚不會向第三方出售或交易顧客資料,並盡全力保護顧客的私隱,唯顧客資料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轉交至以下其他各方(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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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若顧客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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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顧客可隨時電郵至cs@zungfu.com或致電2504 6140與仁孚的顧客關係部聯絡,要求查閱或更新/更正仁孚所持有的該等顧客資料。顧客亦可要求仁孚從任何郵寄或通訊名單中刪除顧客或顧客資料。 |
15.1 | 本計劃的條款及細則將構成雙方之間就本計劃事宜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先前一切協商、理解和協議。 |
15.2 | 仁孚可就本計劃不時作出最新的指引、詮釋、修訂和更新。如該指引、詮釋、修訂和更新與本計劃中的條款及細則不一致,則以此最新的指引、詮釋、修訂和更新為準。 |
15.3 | 本計劃中因任何原因而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的部分,不會妨礙或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或強制執行能力。 |
15.4 | 任何按本計劃需要發出或以書面發出的通知,如由專人派送給顧客,或經預付郵資方式郵遞至顧客最後通知的住宅或商業地址,及在無任何地址提供的情形下,郵遞至有關政府部門所登記的汽車登記車主的地址,該通知書即被視為已妥善發出。通知書在由專人通知派抵的情況下視為即時收到,而在投寄的情況下視為在投寄四(4)天後收到。 |
15.5 | 顧客不能以其可能擁有或聲稱擁有任何抵銷權或反索償權,或以任何理由,不予支付仁孚的任何發票或其他款項。 |
15.6 | 本計劃的中文譯本可應要求提供。本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之用。若由此引起任何爭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
15.7 | 本計劃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其詮釋。由本計劃引起的所有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